(一)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区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研究提出我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三)负责检查督促全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的落实;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残疾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含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国内外对本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组织指导对外地区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八)拟订我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道)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政府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区、乡镇(街道)、村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
(九)拟订我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全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具体发布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民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和慈善工作,指导全区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及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及慈善基金。
(十三)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国防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